2014年9月27日ღ★✿★◈,某工程公司与陈某ღ★✿★◈、张某签订《协议书》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就“某某城”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有关事宜约定如下ღ★✿★◈:第一条 工程概况 1.2 项目名称某某城23#楼ღ★✿★◈、6#楼ღ★✿★◈,1.3 承包范围 铝合金门窗ღ★✿★◈、幕墙ღ★✿★◈、百叶制作安装ღ★✿★◈。第二条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为单价包干ღ★✿★◈,按实结算ღ★✿★◈。第三条约定了付款方式ღ★✿★◈。发生争议ღ★✿★◈,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ღ★✿★◈。《协议书》落款“甲方”有“陈某ღ★✿★◈、张某”签字ღ★✿★◈,并加盖“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ღ★✿★◈。“乙方”处加盖某工程公司印章ღ★✿★◈,并由“郑某东”在“委托人”处签字ღ★✿★◈。
2016年1月20日ღ★✿★◈,加盖有“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的《某某城(一期)A区6#ღ★✿★◈、23#楼铝合金门窗竣工结算书》载明ღ★✿★◈,6#楼ღ★✿★◈、23#楼总造价为5,012,838.39元ღ★✿★◈,加上施工方配合费16.5%后合计价款为5,839,956.72元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
2013年4月26日ღ★✿★◈,某建筑公司与郑某西就某某城一期ღ★✿★◈、二期工程项目管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责任协议》ღ★✿★◈。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ღ★✿★◈,某建筑公司受内部承包人郑某西指示ღ★✿★◈,向某建设公司付款合计3,606,537元ღ★✿★◈。
2019年12月30日ღ★✿★◈,某工程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ღ★✿★◈,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作为本案仲裁代理人ღ★✿★◈。2020年1月15日ღ★✿★◈,某工程公司向该所支付本案律师费26,000元ღ★✿★◈。
2020年12月25日ღ★✿★◈,某工程公司向仲裁庭提交《情况说明》ღ★✿★◈,同意在某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中扣除232,463元ღ★✿★◈。
某工程公司提出仲裁请求ღ★✿★◈:一ღ★✿★◈、某建筑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406,301.93元及利息328,034.37元(按年利率6%计算ღ★✿★◈,从2016年1月21日起计至某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之日止ღ★✿★◈,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止利息为328,034.37元)ღ★✿★◈,合计总金额为1,734,336.3元ღ★✿★◈;二ღ★✿★◈、某建筑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ღ★✿★◈;三ღ★✿★◈、本案仲裁费用由某建筑公司承担ღ★✿★◈。
某建筑公司认为ღ★✿★◈,其并未在《协议书》签章ღ★✿★◈,也没有对“陈某ღ★✿★◈、张某”进行授权ღ★✿★◈,《协议书》加盖的“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说明某建筑有限公司未对印章持有人授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ღ★✿★◈,某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知晓该签章对某建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ღ★✿★◈,同时ღ★✿★◈,从合同履行看ღ★✿★◈,某建筑公司从未参与ღ★✿★◈、履行案涉合同ღ★✿★◈,也未获悉或认可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合同关系ღ★✿★◈,故本案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ღ★✿★◈。
仲裁庭认为ღ★✿★◈,首先ღ★✿★◈,根据某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ღ★✿★◈,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请款之申请表ღ★✿★◈,其中的项目经理处有“邱某某”签名ღ★✿★◈,对此某建筑公司亦认可ღ★✿★◈。但仲裁庭注意到ღ★✿★◈,相关进度款申请表均亦有加盖“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ღ★✿★◈,且有“陈某”签字ღ★✿★◈。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某建筑公司的“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为某建筑公司所有ღ★✿★◈,且对外使用ღ★✿★◈,某建筑公司未明确表示异议ღ★✿★◈。
其次ღ★✿★◈,根据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与郑某西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责任协议》ღ★✿★◈,某建筑公司将某某城一期ღ★✿★◈、二期项目管理交由郑某西负责ღ★✿★◈,郑某西代表了某建筑公司的第三分公司ღ★✿★◈。某建筑公司确认ღ★✿★◈,“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系其交由郑某西保管乱码1234区2021ღ★✿★◈,郑某西持有ღ★✿★◈、使用该印章即为行使职权ღ★✿★◈、履行职务之行为ღ★✿★◈。该印章如何由“陈某ღ★✿★◈、张某”持有并加盖于本案《协议书》ღ★✿★◈,则系某建筑公司及郑某西的内部印章管理问题ღ★✿★◈,不能仅以该印章备注“订立经济合同无效”而完全否认其效力ღ★✿★◈,亦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某建筑公司应负的责任ღ★✿★◈。
再次ღ★✿★◈,根据查明事实ღ★✿★◈,郑某东是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本案《协议书》中“乙方”落款处有“郑某东”签字ღ★✿★◈,某工程公司提交的2016年4月21日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中亦有“郑某东”的签字ღ★✿★◈,而某建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另有材料购销合同存在ღ★✿★◈。因此ღ★✿★◈,结合某建筑公司付款时间及付款备注ღ★✿★◈,可认定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行为实为其履行本案《协议书》项下之付款义务ღ★✿★◈。
综上所述ღ★✿★◈,某建筑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请款ღ★✿★◈、付款等事实ღ★✿★◈,足以证明其明确知晓并实际履行了案涉《协议书》项下的义务ღ★✿★◈,故“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所签订的《协议书》对某建筑公司依法有效ღ★✿★◈。本案《协议书》的双方系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ღ★✿★◈,对某建筑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ღ★✿★◈。某建筑公司关于其与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ღ★✿★◈,与事实不符ღ★✿★◈,于法无据ღ★✿★◈,仲裁庭不予支持ღ★✿★◈。《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ღ★✿★◈,意思表示真实ღ★✿★◈,内容不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ღ★✿★◈,合法有效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ღ★✿★◈。
某工程公司提供的相关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足以证实乱码1234区2021ღ★✿★◈,某工程公司确有履行《协议书》ღ★✿★◈,进行了相关安装施工ღ★✿★◈,某建筑公司已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606,537元的行为亦可佐证该事实ღ★✿★◈。某工程公司提交的2017年1月12日《工程进度款申请单》ღ★✿★◈,载明附6#ღ★✿★◈、23#楼竣工结算书ღ★✿★◈,该申请单上有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部意见ღ★✿★◈,可证明案涉合同项下6#ღ★✿★◈、23#楼铝合金平开窗乱码1234区2021ღ★✿★◈、固定玻璃窗ღ★✿★◈、推拉门ღ★✿★◈、玻璃幕墙安装均已施工完成ღ★✿★◈,且已提交结算ღ★✿★◈。《竣工结算书》加盖“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ღ★✿★◈,应视为某建筑公司对结算金额的认可ღ★✿★◈。某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工程公司完工的工程量结算金额另有他人施工的应付金额ღ★✿★◈,且某建筑公司也确认本案的施工项目未有他人介入施工ღ★✿★◈。故某工程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造价5,012,838.39元ღ★✿★◈,仲裁庭予以支持ღ★✿★◈。《协议书》第3.5条约定ღ★✿★◈,决算审核后ღ★✿★◈,某建筑公司应付至结算总价的97%ღ★✿★◈,余款3%待保修期满二年后付清ღ★✿★◈。某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ღ★✿★◈,因此ღ★✿★◈,案涉工程款余款3%尚不足以证明已满足支付条件ღ★✿★◈,仲裁庭不予支持ღ★✿★◈。综上ღ★✿★◈,某建筑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5,012,838.39元×97%=4,862,453.24元ღ★✿★◈。某建筑公司已付工程款3,606,537元ღ★✿★◈,尚欠4,862,453.24元-3,606,537元=1,255,916.24元ღ★✿★◈。某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的《情况说明》ღ★✿★◈,自认某建筑公司付给某玻璃公司200,000元ღ★✿★◈、付给某工贸公司32,463元ღ★✿★◈,属于本案已付工程款ღ★✿★◈,同意予以扣除ღ★✿★◈。故某建筑公司还应向某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255,916.24元-232,463元=1,023,453.24元ღ★✿★◈。
某建筑公司未依约付清工程款ღ★✿★◈,构成违约ღ★✿★◈,某工程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23,453.24元ღ★✿★◈。某建筑公司未依约付款ღ★✿★◈,给某工程有限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某工程公司主张利息损失ღ★✿★◈,不违反法律规定ღ★✿★◈,予以支持ღ★✿★◈。某工程公司仲裁请求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6%ღ★✿★◈,但其在代理意见主张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ღ★✿★◈,应视为对利息计算标准的变更ღ★✿★◈,且该标准未超过年利率6%标准ღ★✿★◈,故予以支持ღ★✿★◈。根据相关规定ღ★✿★◈,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计算标准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ღ★✿★◈。某工程公司主张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ღ★✿★◈,没有依据ღ★✿★◈。根据2017年1月12日《工程进度款申请单》记载ღ★✿★◈,迟至2017年1月12日ღ★✿★◈,某建筑公司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ღ★✿★◈。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收到完整决算资料之日起ღ★✿★◈,三个月内审核完毕”ღ★✿★◈,以2017年1月12日起算三个月后作为某建筑公司的付款时间ღ★✿★◈,较为合理ღ★✿★◈。故某建筑公司应自2017年4月13日起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利息ღ★✿★◈。
某工程公司因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26,000元ღ★✿★◈,属实现权利的合理费用ღ★✿★◈。因某工程公司的部分仲裁请求得到支持ღ★✿★◈,故其主张的律师费ღ★✿★◈,仲裁庭酌情予以支持18,000元ღ★✿★◈。
一ღ★✿★◈、某建筑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23,453.24元乱码1234区2021ღ★✿★◈,及自2017年4月13日起以1,023,453.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ღ★✿★◈。
在建设工程领域ღ★✿★◈,实践中经常存在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承包方承接项目或总包方承接项目后以内部承包ღ★✿★◈、分包ღ★✿★◈、转包方式对项目肢解施工ღ★✿★◈,施工企业出于管理便利或交易便利的目的ღ★✿★◈,以资料专用章或技术专用章等特殊类用途的专用章直接替代项目部印章或公司公章使用的情形屡见不鲜ღ★✿★◈。在前述模式下ღ★✿★◈,发包人在印章上对合同效力作出否认的备注并不能当然导致合同无效ღ★✿★◈。
在建设工程领域ღ★✿★◈,技术专用章主要用于技术资料上ღ★✿★◈,如施工技术资料ღ★✿★◈、技术申报材料等ღ★✿★◈。本案中ღ★✿★◈,讼争《协议书》加盖的“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已备注“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字样ღ★✿★◈,说明某建筑有限公司未对印章使用人授权对外订立经济合同ღ★✿★◈,《协议书》与工程技术资料不属于同一性质的文件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订立《协议书》时应当知晓该盖章行为已经超越章的使用范围ღ★✿★◈,在某建筑公司未追认的情况下ღ★✿★◈,原则上不能认定是某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ღ★✿★◈,对某建筑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ღ★✿★◈。
但从某工程公司提交的相关进度款申请材料中ღ★✿★◈,既有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签字ღ★✿★◈,也加盖了技术专用章ღ★✿★◈,说明某建筑公司对技术专用章的印章使用人存在超出印章使用范围的情形系属知情且认可ღ★✿★◈;《竣工结算书》加盖“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某某城〔一期〕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订立经济合同无效)”印章ღ★✿★◈,应视为某建筑公司对结算金额的认可ღ★✿★◈;2015年2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ღ★✿★◈,某建筑公司受内部承包人郑某西指示ღ★✿★◈,向某建设公司付款合计3,606,537元ღ★✿★◈,结合某建筑公司付款时间及付款备注ღ★✿★◈,可认定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行为实为其履行本案《协议书》项下之付款义务ღ★✿★◈;某工程公司提供的相关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足以证实ღ★✿★◈,其确有履行《协议书》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进行了工程的安装施工ღ★✿★◈,某建筑公司也确认本案的施工项目不存在其他第三人介入施工ღ★✿★◈;上述事实足以证明ღ★✿★◈,某建筑公司明确知晓并实际履行了案涉《协议书》项下的义务ღ★✿★◈,已构成事后追认ღ★✿★◈。
某建筑公司虽然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将某某城一期ღ★✿★◈、二期项目管理交由郑某西负责ღ★✿★◈,并将技术专用章交由郑某西使用ღ★✿★◈,但某建筑公司仍应对工程项目及印章的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ღ★✿★◈。某建筑公司与郑某西的承包关系属于内部管理行为ღ★✿★◈,公司仍应对该特殊类专用章的使用尽到审慎监督管理义务ღ★✿★◈,不能仅以该印章备注“订立经济合同无效”而完全否认其效力ღ★✿★◈,亦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某建筑公司应负的责任ღ★✿★◈。
因此ღ★✿★◈,工程合同上使用该特殊类专用章ღ★✿★◈,在认定合同主体及合同效力时ღ★✿★◈,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履行情况ღ★✿★◈,判定发包人是否明确知晓并实际履行ღ★✿★◈,而非完全否定其效力ღ★✿★◈,方可兼顾交易便捷与管理实践的平衡ღ★✿★◈。
1.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ღ★✿★◈,若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ღ★✿★◈,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ღ★✿★◈,不能认定属于公司的意思表示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ღ★✿★◈,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ღ★✿★◈、徐鹏签订ღ★✿★◈,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ღ★✿★◈、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ღ★✿★◈。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ღ★✿★◈,仅用于开工报告ღ★✿★◈、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乱码1234区2021ღ★✿★◈。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ღ★✿★◈,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ღ★✿★◈,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ღ★✿★◈,《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ღ★✿★◈,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ღ★✿★◈,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ღ★✿★◈,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ღ★✿★◈。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ღ★✿★◈、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ღ★✿★◈、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ღ★✿★◈,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ღ★✿★◈、徐鹏的个人债务ღ★✿★◈,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ღ★✿★◈。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ღ★✿★◈、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具有对外使用功能ღ★✿★◈,订立的合同为无权代理ღ★✿★◈,但被代理人履行了合同义务ღ★✿★◈,视为事后追认ღ★✿★◈。
上海闽绪物资经营部为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ღ★✿★◈,2013年5月15日ღ★✿★◈,金益民以九鼎公司的名义与闽绪经营部签订案涉《星河世纪城Ⅱ期钢材供应合同》ღ★✿★◈,金益民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有项目部资料专用章ღ★✿★◈,但该章同时注明“其他使用无效”ღ★✿★◈。由于金益民以九鼎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ღ★✿★◈,无九鼎公司的授权ღ★✿★◈,且加盖了不具有对外使用功能的资料专用章尊龙凯时官方网站ღ★✿★◈,因此金益民的行为不能代表九鼎公司的意思表示ღ★✿★◈,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ღ★✿★◈。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ღ★✿★◈,2013年12月6日和2014年1月29日ღ★✿★◈,九鼎公司两次向闽绪经营部支付款项合计30万元ღ★✿★◈,付款凭证均注明是钢材款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关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ღ★✿★◈,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ღ★✿★◈,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的规定ღ★✿★◈,九鼎公司的付款行为应视为对金益民签订案涉《星河世纪城Ⅱ期钢材供应合同》行为的事后追认ღ★✿★◈,该《星河世纪城Ⅱ期钢材供应合同》对九鼎公司具有约束力ღ★✿★◈。九鼎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ღ★✿★◈,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793号上海闽绪物资经营部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资料专用章中“资料”与“专用”两词已经明确限制了该印章性质ღ★✿★◈,即该印章“专用”于与公司“资料”有关的活动ღ★✿★◈。如果该印章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ღ★✿★◈,其行为亦属于超越代理权ღ★✿★◈,该行为能否约束被代理人ღ★✿★◈,应审查其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ღ★✿★◈,渝万建设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ღ★✿★◈,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为凯安劳务公司ღ★✿★◈。1ღ★✿★◈、渝万建设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ღ★✿★◈。首先ღ★✿★◈,段方连主张丁贵明在租赁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的行为代表渝万建设公司ღ★✿★◈,但其未举证证明渝万建设公司授权丁贵明与其签订租赁合同ღ★✿★◈,且一ღ★✿★◈、二审已查明丁贵明是凯安劳务公司工作人员ღ★✿★◈,凯安劳务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ღ★✿★◈,故段方连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乱码1234区2021ღ★✿★◈。其次ღ★✿★◈,黄太阳系百年同创三期工程项目部负责人ღ★✿★◈,“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人机构印章管理规定”授权黄太阳负责管理项目部资料专用章ღ★✿★◈,但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工程现场技术资料ღ★✿★◈。即使系黄太阳加盖了租赁合同上的印章ღ★✿★◈,其行为亦属于超越代理权ღ★✿★◈,该行为能否约束渝万建设公司ღ★✿★◈,应审查其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ღ★✿★◈、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ღ★✿★◈,该代理行为有效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ღ★✿★◈,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ღ★✿★◈。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ღ★✿★◈,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ღ★✿★◈、公章乱码1234区2021ღ★✿★◈、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ღ★✿★◈,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ღ★✿★◈。”本院认为ღ★✿★◈,案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上的承租方虽为渝万建设公司百年同创三期工程项目部ღ★✿★◈,但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百年同创三期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ღ★✿★◈。资料专用章中“资料”与“专用”两词已经明确限制了该印章性质ღ★✿★◈,即该印章“专用”于与公司“资料”有关的活动ღ★✿★◈。如果该印章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合同ღ★✿★◈,则显然超越了该印章的功能与用途ღ★✿★◈。段方连作为从事建筑器材租赁的商事主体ღ★✿★◈,对此应有明确认识并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ღ★✿★◈。段方连不能仅凭加盖资料专用章认定渝万建设公司有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ღ★✿★◈。再根据查明的事实ღ★✿★◈,租赁合同上并无黄太阳签名ღ★✿★◈,段方连也未举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有黄太阳签名的相关凭证ღ★✿★◈,且渝万建设公司对《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亦予以明确否认ღ★✿★◈。故段方连关于渝万建设公司为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ღ★✿★◈。 2ღ★✿★◈、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为凯安劳务公司ღ★✿★◈。从《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的形式上看ღ★✿★◈,凯安劳务公司认可在合同上签字的委托代理人丁贵明ღ★✿★◈,经办人刘从福ღ★✿★◈、曹太友三人均系其工作人员ღ★✿★◈;从段方连提交证据上看ღ★✿★◈,合同履行产生的发料单ღ★✿★◈、收料单和租金结算单中均有凯安劳务公司人员签名确认ღ★✿★◈;从物资使用和租金支付上看ღ★✿★◈,凯安劳务公司认可使用了段方连的租赁物资并支付了部分租金ღ★✿★◈,段方连亦认可凯安劳务公司向其支付租金ღ★✿★◈。且根据渝万建设公司与凯安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ღ★✿★◈,凯安劳务公司也有对外租赁钢管ღ★✿★◈、扣件的现实需要ღ★✿★◈。结合上述事实乱码1234区2021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ღ★✿★◈,凯安劳务公司无权代理渝万建设公司签订合同ღ★✿★◈,其行为亦未经渝万建设公司追认ღ★✿★◈,凯安劳务公司是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人ღ★✿★◈。本案《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的责任主体应是凯安劳务公司ღ★✿★◈。 3ღ★✿★◈、再审中段方连以《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委托代理人栏“丁贵明”的签名与租金结算单上的签名不一致为由ღ★✿★◈,申请对该签名进行司法鉴定ღ★✿★◈,拟证明《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上丁贵明签名系伪造ღ★✿★◈,不能代表凯安劳务公司ღ★✿★◈,租赁合同系渝万建设公司与段方连签订ღ★✿★◈。本院认为ღ★✿★◈,第一ღ★✿★◈,本案租赁合同上加盖的是资料专用章ღ★✿★◈,在段方连未提交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ღ★✿★◈,不能认定渝万建设公司与段方连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ღ★✿★◈;第二ღ★✿★◈,段方连否认“丁贵明”签名的真实性ღ★✿★◈,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合同系由渝万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或授权人员与其签订ღ★✿★◈;第三ღ★✿★◈,经查明ღ★✿★◈,丁贵明当时是凯安劳务公司会计ღ★✿★◈,凯安劳务公司也自认丁贵明ღ★✿★◈、刘从福ღ★✿★◈、曹太友系其公司工作人员ღ★✿★◈。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ღ★✿★◈,足以认定本案《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的实际签订人系凯安劳务公司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再266号段方连与刘从福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复杂ღ★✿★◈,及时准确地了解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ღ★✿★◈,妥善保管和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印章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有效规避风险ღ★✿★◈、防范法律隐患的重要途径之一ღ★✿★◈。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数量众多ღ★✿★◈、地域分散ღ★✿★◈,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ღ★✿★◈,通常情况下ღ★✿★◈,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时ღ★✿★◈,为了方便经营ღ★✿★◈,项目部印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ღ★✿★◈。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现状ღ★✿★◈,建议企业在各类印章在交付使用之前ღ★✿★◈,应当严格建立审批ღ★✿★◈、刻制ღ★✿★◈、备案等制度ღ★✿★◈,并指定专人办理ღ★✿★◈,同时指定专人监管ღ★✿★◈,明确印章审批层级ღ★✿★◈;建立印章刻制及使用台帐ღ★✿★◈,加强印章登记检查等制度ღ★✿★◈。重点应当注意印章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未经审批使用印章导致的表见代理行为ღ★✿★◈。通过规范企业用章制度ღ★✿★◈、管章意识等多角度避免施工企业用章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隐患和风险ღ★✿★◈。
与施工企业订立合同的相对方ღ★✿★◈,也应当注意审查对方印章的使用范围以及印章使用人是否有盖章权限ღ★✿★◈,是否存在超越代理权的情形ღ★✿★◈。对于印章使用人授权不明或超越代理权的ღ★✿★◈,可以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合同书ღ★✿★◈、授权委托书ღ★✿★◈、介绍信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ღ★✿★◈,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ღ★✿★◈,注意保留ღ★✿★◈、收集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ღ★✿★◈,避免纠纷发生后ღ★✿★◈,对方作出不利的抗辩ღ★✿★◈。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ღ★✿★◈。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ღ★✿★◈。裁决作出后ღ★✿★◈,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ღ★✿★◈,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ღ★✿★◈,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ღ★✿★◈。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ღ★✿★◈。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ღ★✿★◈。造价评估ღ★✿★◈!尊龙凯时ღ★✿★◈。施工监理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z6comღ★✿★◈,尊龙凯时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中国)官网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官网ღ★✿★◈,水利水电ღ★✿★◈,